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973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东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卫峰,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良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燕良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解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