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68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承担。
审判员 刘永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