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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768号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68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承担。

审判员  刘永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