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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488号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488号原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守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