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488号原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守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