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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16号

王艳红与宋恒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红,宋恒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6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1972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宋恒超,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红与被执行人宋恒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飞

审 判 员  冯江波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