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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587号之二

(1)贾惠红与吴楠崧、程晓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惠红,吴楠崧,程晓娟,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优米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曾红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5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惠红。被执行人吴楠崧。被执行人程晓娟。被执行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汪家路1号,现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1号6楼603室。法定代表人吴楠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优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洋溪畈中心板块)。法定代表人陈秋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楠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红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吴楠崧所有的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买受人叶森泉以人民币7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森泉(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910280615)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叶森泉(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910280615)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