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刑更1549号

沈涛集资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549号罪犯沈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沙洲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6)甘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将罪犯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沈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田 晨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