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638号原告于凤国。被告季伟亮。被告王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国与被告季伟亮、王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季伟亮、王明香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于凤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伟亮、王明香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