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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088号

郑营春与何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营春,何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088号原告郑营春,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春英,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营春与被告何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春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营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雅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