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088号原告郑营春,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春英,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营春与被告何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春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营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雅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