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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691号

吴圣来与吴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圣来,吴子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吴圣来,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吴子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吴圣来与被执行人吴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包正明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崔 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69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圣来,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响导乡郭吴村周西组。

被执行人:吴子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梁园镇政府宿舍。 申请执行人吴圣来与被执行人吴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

审判员包正明

审判员崔明

二0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崔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