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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424号

赵东升与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东升,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升。被执行人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表人梁雪岭第三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经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2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3899元采取冻结措施并同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已承认所欠债权,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64条、6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东杰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中的33899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林超

审判员  陈友刚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