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3683号
原告:陈海玲。
被告:罗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玲与被告罗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玲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发的起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陈海玲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邱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