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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683号

陈海玲与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玲,罗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3683号

原告:陈海玲。

被告:罗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玲与被告罗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玲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发的起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陈海玲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邱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