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执行人吴宇嘉,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思静,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文珠,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爱平,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申请执行吴宇嘉、林思静、叶文珠、王文华、陈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376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37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