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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执116号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汉族,2013年2月24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郑某乙,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屏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某乙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徐邦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