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汉族,2013年2月24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郑某乙,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屏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某乙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徐邦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