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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316号

秦佑伟与杭州快步实业有限公司泰山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秦佑伟,杭州快步实业有限公司泰山村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316号原告秦佑伟。委托代理人钟华强,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思佳,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快步实业有限公司泰山村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超山泰山村。负责人虞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佑伟诉被告杭州快步实业有限公司泰山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秦佑伟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佑伟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佑伟负担。

审判员  廖建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