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949号

张玉霞、王业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霞,王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业明,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业明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