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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异32号

张海东与闫晓腾、彭秀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东,闫晓腾,彭秀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异32号案外人:闫晓晔,女。

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

被执行人:闫晓腾,男。

被执行人:彭秀海,男。本院在执行张海东与闫晓腾、彭秀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晓晔于2016年7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闫晓晔称:法院查封位于镇平县“x”x号楼x单元的房产不属于闫晓腾所有,该房产属于异议人所有。该房产本是镇平县信用联社在镇平县城南环路与紫金城路东边建设的“x”小区,该社职工梁燕购买了“x”x号楼x单元的房产,因梁燕缴纳一部分房款后无力再支付下余房款,故出卖给异议人所有。因房价上涨,异议人购买梁燕房产时除对梁燕前期已付房款给付以外再添加95000元,下余款项由异议人直接交给镇平县信用联社,房权证办理及过户由梁燕负责处理,并确保异议人的房屋产权。双方于2014年4月22日在镇平县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因此,位于镇平县“x”x号楼x单元房产属于异议人所有,与闫晓腾没有一丝一毫瓜葛。故异议人要求法院明查后,撤销(2014)镇保字第06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银都兰庭”3号楼1403单元房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以保证异议人的房产不受侵犯。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向本院提交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公证书及有关房款收据。申请执行人辩称:法院(2014)镇保字第061-1号查封裁定的日期和公证日期仅仅相差两天,且从保全到现在,已时隔近两年期间,无人提出任何异议或公证书的有效证明,而在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忽然否认事实,并拿出与裁定日期仅差两天的所谓房产所有人系他人的“公证书”,因此,本人有权怀疑此“公证书”的真实合法性,本人认为闫晓晔为了维护其家庭利益,保护其弟闫晓腾不受经济损失,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事实证据,来证明此房产为“他人所有”,来逃避法律制裁,故本人认为闫晓晔所提执行异议无效,不应作为法律依据考虑。

本院查明:2013年4月26日,闫晓腾在张海东处借款100万元,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担保协议,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4月26日到2014年4月25日,抵押物为彭秀海、张丰立夫妻的两处房地产,但抵押贷款合同中,彭秀海、张丰立均未签字,个人贷款担保协议中有闫晓腾、彭秀海、张海东的签名。借款到期后未还,张海东将闫晓腾、彭秀海、张丰立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镇保字第0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闫晓腾位于镇平县城南环路与紫金城路交叉口路东“x”x号楼x单元房一套。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闫晓腾偿还张海东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彭秀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丰立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海东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对查封“x”x号楼x单元房进行评估执行时,闫晓晔作为案外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而该房位于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县城南环路与紫金城路交叉口东边为内部职工建造的“x”小区,该社职工梁燕作为购房资格人最初购买了“x”x号楼x单元房,后梁燕于2014年4月22日将该单元房出卖给案外人闫晓晔,双方签订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当天由镇平县公证处公证并作出(2014)镇证民字第336号公证书。双方约定,闫晓晔除支付梁燕前期已付房款外,另外再添加95000元给梁燕,以后的房款由闫晓晔直接向信用联社交纳,楼层楼号选择及交接房产均由闫晓晔以梁燕名义办理,梁燕负责信用联社的一切手续和规定,并协助闫晓晔办理房权证,确保闫晓晔的房产所有权。闫晓晔购买该房后,并进行装修,和其母亲一直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案外人购买梁燕的房屋,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同时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居住至今,虽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案外人对该房产享有实际所有权,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被执行人闫晓腾自始至终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所有权。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镇平县城南环路与紫金城路交叉口路东“x”x号楼x单元房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亚海

审判员  安振宇

审判员  刘江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永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