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刘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海南
代理
审判员 白文虎
代理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