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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财保74号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74号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永安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白光增,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东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提出保全的申请,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保全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冻结期间禁止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祖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程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