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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527号

罗庆文与李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庆文,李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527号原告罗庆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37。被告李永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1X。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定于同年3月21日归还;2011年5月1日又借取10000元,定于同年6月1月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两份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逾期没有偿还,己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借款人偿还,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罗庆文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永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志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龙东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