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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642号

席永召与陈兴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席永召,陈兴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42号原告席永召,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兴旗,男,成年,汉族。

原告席永召诉被告陈兴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永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付月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