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42号原告席永召,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兴旗,男,成年,汉族。
原告席永召诉被告陈兴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永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付月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