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213号罪犯王拯,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台路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拯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浙台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王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拯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拯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