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0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邬宗菊。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德英。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德明。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德燕。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德富。再审申请人邬宗菊,熊德明,熊德富,熊德英,熊德燕因起诉云阳县民德小学、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邬宗菊,熊德明,熊德富,熊德英,熊德燕申请再审称: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多次,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本案应予以受理。熊德明,熊德富,邬宗菊,熊德英,熊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熊道伦在2009年7月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云阳县民德小学补发其养老金、医药费及维权产生的费用5万元。该委做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并没有当时熊道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现原申请人熊道伦已经于2013年去世,熊德明,熊德富,邬宗菊,熊德英,熊德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云阳县民德小学、云阳县教育委员会补偿10年工资37.6万元,赔偿熊道伦及其全家人从1985年到2015年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护理费、医疗费8万元。虽然前次仲裁和此次诉讼都是因熊道伦在���阳县民德小学工作引起的劳动争议,但本案与前次仲裁的申请主体不一致,前次是熊道伦,这次是熊道伦的继承人;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前次仅要求了云阳县民德小学承担赔偿责任,这次还要求云阳县教育委员会一起承担责任;同时,前后的要求事项不一致,金额也不一致,且2015年4月20日熊德富与云阳县民德小学签订了补发熊道伦退休补偿金的协议,和2009年仲裁时处理的情况也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本案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的诉讼请求中的仲裁事项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邬宗菊,熊德明,熊德富,熊德英,熊德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代理
审判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