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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217号

翁齐峰与张汉民、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齐峰,张汉民,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廖礼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翁齐峰,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徐家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汉民,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泰宁县金圣木竹有限公司业主,住邵武市水北镇。被执行人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法定代表人张汉民。被执行人廖礼雄,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齐峰与被执行人张汉民、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廖礼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进行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