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翁齐峰,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徐家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汉民,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泰宁县金圣木竹有限公司业主,住邵武市水北镇。被执行人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法定代表人张汉民。被执行人廖礼雄,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齐峰与被执行人张汉民、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廖礼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进行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