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658号原告赵利东。被告何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东与被告何珍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遗漏被告,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利东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赵利东负担307元,退付原告赵利东306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雷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