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2658号

赵利东与何珍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利东,何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658号原告赵利东。被告何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东与被告何珍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遗漏被告,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利东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赵利东负担307元,退付原告赵利东306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雷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