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82号申请人冯春燕与被执行人徐利解、郑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春燕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费2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利解、郑桂玲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2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