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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738号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诉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738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负责人张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行长。被告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诉被告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银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