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65号
原告:李山珍,农民。
被告:李会芬,农民。
被告:李小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珍诉被告李会芬、李小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考虑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山珍负担。
审判员 贾桂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白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