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3665号

李山珍与李会芬、李小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山珍,李会芬,李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65号

原告:李山珍,农民。

被告:李会芬,农民。

被告:李小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珍诉被告李会芬、李小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考虑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山珍负担。

审判员  贾桂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白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