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512号原告刘世忠,男,1947年6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陈淑贤,女,1950年11月1日生,汉族,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忠诉被告陈淑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忠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