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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435号

刘建军与王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军,王奎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