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建军与王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