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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89号

罗林新与戴晓东、谢彬彬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林新,戴晓东,谢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89号

申请人:罗林新,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

被

申请人:戴晓东,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

被

申请人:谢彬彬,女,生于1973年1月17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申请人罗林新与被申请人戴晓东、谢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林新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彬彬位于荆门市X幢X单元X号的房屋。申请人罗林新用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林新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彬彬位于荆门市X第X幢X单元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潘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