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0402民初176556号原告杨振现某某,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皇甫庄镇黑镇四组,身份证号码612132195801177637。委托代理人曹佳颖,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荆徐静,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冯坤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现某某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现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杨振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 宁
代理
审判员 于 秦
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