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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0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董玉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董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0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被告董玉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董玉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到本院领取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