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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634号

原告徐某因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34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赵某,女,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农民。

原告徐某因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万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