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34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赵某,女,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农民。
原告徐某因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万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