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326号

张润霞与王永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润霞,王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326号

原告:张润霞,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永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张润霞为与被告王永成离婚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润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润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王超。双方婚姻前期感情较好,后期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1月份,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分居已逾二年。期间被告对孩子、老人的生活不闻不问,均靠原告一人支撑。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5年2月份起诉离婚。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超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800元。被告王永成未到庭,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张润霞与被告王永成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原告张润霞称,被告王永成因与原告发生口角于2013年11月份离家出走,对家人生活不管不问,至今已逾二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与探视,原告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王永成每月给付王超抚养费800元,王永成可每月探视王超一次,暑假和寒假期间,王永成可接王起回家各居住一周。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胡家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张润霞与王永成系夫妻,均为该村居民。王永成于2013年11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无音信,张润霞已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告知了村委会。根据案情需要,本院对被告王永成之父王淑业进行了调查。王淑业称,王永成在2013年10月份左右,因为借高利贷离家出走,至今没有联系,不知道去了哪里。关于张润霞起诉离婚,是儿子不争气,要离就离吧。

原告张润霞曾于2015年1月3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永成离婚,后撤回了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份、村委会证明、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以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王永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困难和矛盾,离家出走已逾二年,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及本案实际,以王超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王永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为宜。关于探视,原告同意王永成每月探视王超一次,暑假和寒假期间,王永成可接王起回家各居住一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润霞与被告王永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超与原告张润霞一起生活,自2016年8月1日起至王超自立止,由被告王永成每月负担王超抚养费400元,并于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

三、被告王永成可每月至王超居住地探视其一次。暑假和寒假期间,被告王永成可自王超居住地接其回家各居住一周,原告张润霞应予协助。

四、驳回原告张润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张润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

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