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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240号

申请执行人生树才与被执行人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生树才,刘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生树才,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刘乐,男,1980年4月6日生,蒙古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生树才与被执行人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生树才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3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生树才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