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700号原告蒋大模。原告韩官翠。原告廖启碧。原告蒋一建。原告蒋清清。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长征。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亮。被告戴炳标。被告谢汝言。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炳任。被告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张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大模、韩官翠、廖启碧、蒋一建、蒋清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卢风帆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