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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700号

蒋大模、韩官翠、廖启碧、蒋一建、蒋清清与戴炳标、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谢汝岩、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大模,韩官翠,廖启碧,蒋一建,蒋清清,戴炳标,谢汝言,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700号原告蒋大模。原告韩官翠。原告廖启碧。原告蒋一建。原告蒋清清。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长征。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亮。被告戴炳标。被告谢汝言。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炳任。被告深圳市木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张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大模、韩官翠、廖启碧、蒋一建、蒋清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卢风帆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