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49-2号
申请执行人:苏柱国,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贾治现,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李海凤,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联和工业西区六路。
法定代表人:贾治现。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大塘园兴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贾治现。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贾治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