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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49-2号

苏柱国与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贾治现,李海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柱国,贾治现,李海凤,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49-2号

申请执行人:苏柱国,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贾治现,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李海凤,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联和工业西区六路。

法定代表人:贾治现。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大塘园兴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贾治现。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贾治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