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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63号

王建学与李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学,李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学,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李殿龙,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王建学与被执行人李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下落不明,本院己将被执行人李殿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己曝光,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