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025民初1545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慧芳,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生,住襄城县。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子张培涵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