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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9487号

姚春英诉刘永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姚×,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487号原告姚×,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刘×,男,详细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于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