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3999号

天津市津润丽彩商贸有限公司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津润丽彩商贸有限公司,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99号原告天津市津润丽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头(华北纸制品厂内)A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85916-X。法定代表人谷志亮。委托代理人王雨,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津润丽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本案由

代理

审判员张骞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