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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刑初189号

韩超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韩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超,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12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21日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韩超酒后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因琐事与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发生纠纷,借酒劲殴打杨某某,并损坏车内设施,杨某某遂报警并将车开至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院内求助。西街派出所民警路某某、周某某依法将杨某某、韩超等人带至西街派出所值班室,在对韩超询问过程中,韩超突然起身将民警路某某打倒在地,用拳头对路某某头部、胸部进行殴打,后被派出所其他民警制服。经鉴定,路某某的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韩超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阻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韩超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不实,事实上案发当时其已经处于深度醉酒,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韩超酒后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因琐事与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发生纠纷,借酒劲殴打杨某某,并损坏车内设施,杨某某遂报警并将车开至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院内求助。西街派出所民警路某某、周某某依法将杨某某、韩超等人带至西街派出所值班室,在对韩超询问过程中,韩超突然起身将民警路某某打倒在地,用拳头对路某某头部、胸部进行殴打,后被派出所其他民警制服。后民警路某某到医院治疗。案发后经鉴定,路某某的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韩超的亲属赔偿了民警路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民警路某某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民警路某某、周某某、杨朝功提供的事情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西街派出所民警路某某、周某某依法将杨某某、韩超等人带至西街派出所值班室,在对韩超询问过程中,韩超突然起身将民警路某某打倒在地,用拳头对路某某头部、胸部进行殴打,后被派出所其他民警制服。(2)西街派出所民警路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韩超的家属多次到医院看望,道歉并积极赔偿本人的各项损失,其对被告人韩超的行为予以谅解。(3)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韩超的家属多次与其沟通并道歉,积极赔偿其各项损失,其对被告人韩超的行为予以谅解。(4)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韩超个人的基本情况。2、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及泽州医院的入院记录、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3日18时30分左右,西街派出所民警路某某因故被他人用拳头打伤头部和胸部,当时头痛、头晕,胸部疼痛,对受伤当时情形可以回忆,在泽州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鉴定其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视听资料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该局民警路某某、周某某接110转警称有人酒后闹事,后我局民警路某某、周某某将报警的出租车司机以及犯罪嫌疑人韩超带至西街派出所内,该在处置过程中突然起身将民警路某某打倒在地,并朝路某某头、胸部打了数拳,后被所内民警制服。4、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3日18时左右,其驾驶出租车走到商贸区口百度门口拉了两名男乘客,其中一名男子喝多了,说要去晓庄,让其从新市街由西向东走,其说新市街是单行线不能逆行,要从红星街走,另一名男乘客说就走红星街,而那名醉酒男乘客听后非让其走新市街,说完后他就用脚踢出租车的防护网,踢了一会就把防护网踢开了,其当时在驾驶出租车快走到红星街和景西路交叉口了,其就赶紧报警,然后那名男子躺在其的驾驶员一侧的后座用脚踹其的头,踹了其头部有十几下,其就赶紧把车开到西街派出所院里,其停车后那名醉酒男子躺在车后面还用脚踹其的出租车左后车门,把门踹开后那两名男子就出来了,后派出所的民警把那两名男子制止并带到派出所值班室了,而其就在大厅门口等待民警处理。其到西街派出所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其一起看了看出租车的损坏情况,发现出租车的防护网踢坏了,车载GPS计价器、车内顶灯和后视镜在那名醉酒男子踢防护网的过程中都被踢坏了,还有左后车门被踢变形了,车玻璃也被踢碎了。那名醉酒男子踢了其头部和面部十几脚,把其的右侧面部踢了一道伤口,其现在头疼、头晕。到西街派出所后,民警正在派出所值班室登记那两名男乘客的情况,其当时在派出所大厅门口站着,后其听到值班室里面乱开了,看到那名醉酒男子把派出所的民警从值班室打到大厅里了。后其就看到民警被打倒在地上了,派出所的其他民警将醉酒男子控制住了。(2)证人崔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3日17时30分许,其和韩超从乐巢KTV出来,其给韩超打了一辆出租车。因为当天中午其和韩超参加同学婚礼的时候,韩超就已经喝了有大概6两多白酒,下午在乐巢唱歌的时候,韩超又喝了有十二瓶多的啤酒和二、三两白酒,所以从KTV出来的时候,韩超已经站不稳了。其和韩超上了出租车之后,韩超让出租车司机走新市街,司机要走景西路,韩超就踹了出租车防盗窗一脚,后来出租车司机让下车,韩超就一脚把防盗窗踹坏了。司机就把车开进了西街派出所内。进到派出所后,有个姓路的民警就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内。让韩超坐在一个凳子上,然后就去询问韩超,期间其记得路警官好像说韩超父母没有把他教育好,因为其当时背对着韩超,韩超就突然起身挥拳好像是打到路警官头部,其就过去抱住韩超,后来派出所的协警过来把韩超控制住了。被告人韩超的供述,供认2015年12月23日中午,我去参加一个同学婚礼,在婚礼上就喝了6两左右白酒,到了下午14时许,我又和崔某、史某等四名同学到乐巢KTV唱歌,期间我又喝了十几瓶啤酒,后来的事情我就都不记得了,等我酒醒之后,就已经在派出所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韩超均无异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超酒后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与出租车驾驶人员发生争执,出租车驾驶员将车开进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院内寻求警察帮助,被告人韩超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仍以暴力方式进行阻碍,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超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超家属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郜万斌

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

人民陪审员  田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