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顺,无业。委托代理人徐大勇,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农民。
上诉人徐小顺因与被上诉人王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小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小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小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小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运栋
代理
审判员 汤孙宁
代理
审判员 孙守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俞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