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委托代理人蔡武,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如虎。
上诉人赵国因与被上诉人庄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元,退还上诉人赵国。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庄云扉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南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