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索某,女,192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第四村民组村民,住。被执行人韩某,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西工区。索某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韩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韩某、刘某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02执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索某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韩某、刘某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曲延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