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08-1号
申请执行人:邓宗民,男,1966年6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民警,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杨慧红,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克玲,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杨枝,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青秀区。邓崇民、杨慧红与黄克玲、杨枝民间借贷纠纷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40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崇民、杨慧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克玲、杨枝所有的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克玲、杨枝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国
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无
书记员 谢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