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83号
原告:石鑫,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李柏峰,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石鑫与被告李柏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柏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柏峰的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0元,返给原告。
审 判 长 邹淑芳
审 判 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