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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783号

石鑫与李柏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鑫,李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83号

原告:石鑫,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李柏峰,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石鑫与被告李柏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柏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柏峰的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0元,返给原告。

审 判 长  邹淑芳

审 判 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