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范德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毅,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阳开英,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杨毅所有的川CG33**奔驰轿车。
二、扣押期限为两年。
三、被执行人杨毅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毅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礼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