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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196号

管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管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96号原告管某,女。被告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茜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