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96号原告管某,女。被告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茜微 来自:
管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96号原告管某,女。被告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茜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