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830号原告肖体石,男,汉族,1959年4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告梁恩安,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洞口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体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体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体石撤诉。本案诉讼费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 永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迪隆(兼) 关注公众号“”